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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规范中层干部兼职和经商办企业行为集中清理的通知

作者:组织部 来源:组织部 发布于:2021/03/12 09:32:08 点击量: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切实做好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和选人用人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层干部兼职和经商办企业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中组部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领导人员兼职工作的电话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一次规范干部兼职和经商办企业行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全校现职中层干部及聘期内调整到有关管理岗位人员


二、清理范围


1.兼职未批准备案或兼职违规领取报酬。


2.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干部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的干部,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在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等校内外单位担任职务。所得薪酬包括:工资、保险、实物福利、奖金、提成、顾问费、咨询费、业务费、津贴、股权、红利等各种形式的酬劳。


三、工作程序


1.自查自纠。各院级党组织(机关部门)组织本单位干部填写《青岛科技大学中层干部兼职情况报告表》(附件1)。


2.汇总上报。各院级党组织(机关部门)将本单位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中层干部兼职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2),于3月19日前将《报告表》《统计汇总表》纸质版交至党委组织部(综合服务楼6016房间),电子稿发送至工作邮箱(zzb@qust.edu.cn)。


3.综合汇总。党委组织部对干部兼职情况汇进行汇总,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核实、甄别,并进行清理规范。


4.整改清理。领导干部存在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或未经学校批准,已在校内外企业投资、参股、兼职(任职)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及时履行审批手续;需要进行规范的,须在4月30日前停止经商办企业行为,退出所持股份,辞退相关职务,并及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备案手续。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增强做好中层干部兼职规范工作的自觉性。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统一思想,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确保本次规范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中层干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如实填报,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签字确认。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联 系 人:王 磊


联系电话:58615


附件:


1.中层干部兼职情况报告表


2.中层干部兼职情况统计汇总表


中共青岛科技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21年3月11日

附件1:中层干部兼职情况报告表.docx 

附件【附件2:中层干部兼职情况统计汇总表.xlsx】